根据相关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按照本市在职职工的有关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1、按照本市在职职工丧葬费的标准,一次性发给800元丧葬补助金。2、有供养直系亲属的,按照死者生前当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和供养人数给予一次性抚恤金:供养1人的,给付6个月的抚恤金;供养2人的,给付9个月的抚恤金;供养3人以上的,给付12个月的抚恤金。3、其死亡当月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仍可领取。4、其亲属可持《死亡证明》、死者生前的《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和领取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到死者生前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领上述补助金。《失业保险条例》第20条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交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10条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从此规定中可知,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可以比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