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产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参加生育保险的,按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职工产假前工资为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不能降低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