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发票未抄报,可以在征期截止前登录增值税税控系统,系统默认登录即执行抄税动作。再登录电子税务局核心网,对比销项、进项等实际经营涉税信息,填报相应的经营数据。法律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