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考察医疗机构对患者等所负的义务,主要的依据是法规、规章、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等,如对病患的管理安全保卫检查、危险品管理等的规定或制度,对于违反法规、规章管理制度的规定,未尽到职责造成患者或者其他人员损害的,医疗机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并发症一定免责吗
并发症并非医疗机构免责的法定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之规定,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进行认定,可以综合考虑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水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
如果并发症的出现是因医方违反诊疗规范所致,未尽到风险防范义务或谨慎的注意义务及积极的救治义务,那么依然需要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
1、无过错举证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实行的是过错责任推定原则,即医疗机构不能证明或者证明不足自己在医疗活动中没有过失医疗行为,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成立,其要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首先要证明的是自己在医疗行为中无过错。那么,何为医疗过错呢?目前理论界的通说认为医疗过错的认定标准是医疗行为违反“合理的注意及适当的技术”,即为过错。
违反“合理的注意及适当的技术”义务,主要包括三个层次:
一是审查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是否违反有关医疗管理法律、法规、条例等的规定,如果违反了上述规定,那么医疗机构就存在过错。
二是专业的注意义务,由于医生是一个特殊的职业,这个职业对其学识、注意程度、技术以及态度的要求,首先要符合具有一般医疗专业水准医师在同一情况下所应具备的标准,如果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尽到了上述专业注意义务,则可以免责。
三是特殊情况下的最善之注意义务,医护人员作为特殊职业群体,医疗方做出的医疗判断和措施不仅应当符合一般专业医疗标准,而且必须是达到最佳判断。法院在审理医疗侵权纠纷时,只有医疗方依照其专业能力做出最佳判断,尽到“最善之注意义务或者完全之注意义务”之时,医疗机构方可免责。
另外,还有特殊紧急情况以及特殊患者等原因,作为医疗机构必须依靠其专业知识、能力等,最大限度地减低和避免风险,才能算是尽到“最善之注意义务”。医疗机构在无过错责任举证中,必须证明自己完全没有过错,如果不能证明自己完全没有过错,那就要承担一定地责任,至于过错责任程度,决定地只能是责任的大小,而不能决定责任的有无。
2、无因果关系举证在医疗侵权纠纷中,医疗机构的另一个需要证明的是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目前,对于因果关系的存在与否以及关系的远近,主要通过医疗过错在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参与度,可以分为必然的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素因竞和之因果关系、事实上之因果关系、无因果关系。可以看出在上述五中因果关系中,因果关系的参与度越来越少,也就是说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距离因果关系越来越远。
其一,在必然因果关系下,因果关系的参与度是百分之百,就患者自身而言,医疗疾病所造成的损害与患者本身无关,就是说医疗损害完全是由医疗行为引起的,在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要对患者的损害结果负全部赔偿责任;
其二,在无因果关系下,医疗差错在损害结果上的参与度是零,也就意味着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没有过错,那么医疗机构也就不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再次,在另外三种因果关系中,医疗机构要证明的不是医疗过错的有无,而是医疗过错距离损害结果的远近,医疗机构能够证明其过错距离损害结果越远,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就越小,反之就越大。
可以看出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只要医疗过错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一定的参与度,均要承担相应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至于参与度的大小,只能决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大小,而不能成为其是否承担责任的依据。
三、医疗事故中医生承担责任吗
医生造成医疗事故之后虽然是医院对外承担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医生能够免除责任,如果构成犯罪的则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也需要接受行政处罚。
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因过错导致患者人身健康受损,因其是职务行为,其侵权责任由医疗机构予以承担,至于在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医务人员是否进一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每个医院有其自己的规章制度予以约定,有部分的医疗机构规定了发生医疗事故后涉事医务人员应当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如10%等,也有部分医疗机构没有规定医务人员在发生医疗事故后应当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
就现目前的司法实践,发生医疗事故后的医疗机构的赔偿比例主要根据医疗机构在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过程中存在的过错程度以及过错对患者最终的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主要包括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其中全部责任赔偿比例为100%,主要责任的赔偿比例为60%-90%,同等责任的赔偿比例为50%,次要责任的赔偿比例为30%-40%,轻微责任的比例为20%以下,其责任比例仅仅是一个范围,具体最终的赔偿比例要综合全案给出一个确定的数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