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以参加过抗美援朝退伍老军人的名义,对其去世后有安葬费或抚恤金的,那就是民政部门的事情了。民政部门对于抗美援朝复员军人去世后遗孀没有任何补助的。
对于参加抗美援朝的志愿军退役军人分为三种类型:建国前的离休待遇、1954年军队供给制期间的“老复员军人”,1955年解放军实行义务兵制度后的退役军人;
这三种退役军人所有的待遇仅仅针对的是其本人,不可能荫及家属和后代(就是离休干部也是一样);对于其遗孀国家是没有任何补助、抚恤待遇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十五条 抗美援朝老兵去世,由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原标准对其遗属一次性增发六个月的定期定量补助,作为丧葬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