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专利申请除了必须满足《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上述条件外,根据笔者的实践,还必须满足《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下述具体条件:
1、对于新化合物,说明书中除了记载该化合物的名称、结构式、制备方法和鉴别它的必要的理化数据外,还必须记载该化合物的至少一种用途和支持该用途的实验室或临床药效学数据。
2、对于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已知药物或化合物的药物组合物,说明书中除了记载每种组分在组合物中的量或比例外,还必须记载证明该组合物中的组分具有协同作用的实验室或临床药效学数据。
3、对于已知药物或化合物的新的医疗用途,说明书中必须记载能够证明其具有所述新用途的实验室或临床药效学数据,以及记载该药物或化合物的使用途径和剂量。
4、在某些生物药物专利申请中,涉及公众得不到的生物材料,例如质粒、微生物(包括细菌、放线菌、真菌、病毒、原生动物和藻类等)和动植物细胞系,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4条的规定,申请人必须在申请日之前或最迟在申请(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将该生物材料提交国务院行政部门认可的保藏单位保藏,并在申请时或者最迟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
5、药物专利申请中包含一个或多个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的,说明书必须包括符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序列表,申请人应当将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提交,并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规定提交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序列表副本。
6、对于已知中药组方或中成药的新制剂或新剂型的专利申请、从中药单方或复方中提取活性提取物的专利申请和通过加减或替换改进的已知中药复方产品的专利申请,说明书中必须记载其药效学比较数据,证明该改进带来了明显有益的效果。
上述6项具体条件对于药物专利申请非常重要,与其相关的药物专利申请如果没有满足该条件,属于不可弥补的缺陷,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不能获得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