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的。当事人手机被扣留在当地公安局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扣押物品没有规章具体的期限,但要求对扣押的物品,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扣押。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章》 第九十二条 行政案件扣押物品期限为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章的除外。逾期不作出处置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被扣押物品退还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