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过程:
一、初审。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二、受理。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3、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4、出具证明材料;
三、审查。符合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处按以下程序进行:
1、查验本规范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2、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双方签名;
3、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四、报批;
五、公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