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国家刑事赔偿的范围法律已经进行了明确规定:第一、在刑事诉讼中,公民被拘留或者逮捕而实际不应当拘留、逮捕,判决有罪而实际无罪。第二、侦查机关在讯问过程中刑讯逼供、以及其他利用武器、警械等设备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殴打,其身体造成伤害。第三、违法采取强制措施,财产遭到不当损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