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被抓,交罚款不留案底不是真的。
嫖娼会有案底,但是只是违法案底,不是刑事案底。
嫖娼,是指二人及二人以上,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即非法的性交易,建立于金钱交易上的性关系。嫖娼在我国受到法律的禁止,卖淫嫖娼更容易传染性病,梅毒,乙肝,艾滋病等各种疾病。
“情节较轻”的情形:
1、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2、初次卖淫、嫖娼行为,认错态度好,表示悔改且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嫖娼是否属于犯罪,不能一概而论,一般情况下,嫖娼属于违法行为,但是在以下的特殊情况中,嫖娼属于犯罪行为:
1、嫖宿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以强奸罪论处。
2、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
违法案底是针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而言的,通常情况下这种案底保存在个人档案里,不会保存在户籍系统里,不可以被消掉,除非由于数据不同步,户籍地公安机关未得知,但是处理地公安机关肯定是有记录的。违法行为的案底一般影响比较轻,不会影响个人后期入党,参加工作等政审。
案底是指司法机关对违法人或犯罪嫌疑、被告人或罪犯,曾经违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一般指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刑法的行为的档案登记,而该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保存。嫖娼是有伤社会风化的违法行为,但并不构成犯罪。
为保护违法行为人的隐私和基本人权,公安机关不会向第三人或机构公开或给予查询的,但法定的公开、查询的情形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