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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土地买卖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2023-09-23 来源:乌哈旅游

土地买卖犯罪立案标准:根据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及基本农田、耕地和其他土地的面积标准,以及违法所得金额标准,受过行政处罚次数和造成恶劣影响等因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界定,并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多次违法行为将按累计数量、数额处罚。

法律分析

一、土地买卖犯罪立案标准是多少

根据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处破坏土地资源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上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第二条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第八条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结语

土地买卖犯罪立案标准根据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规定确定。具体情形包括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并再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以及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也对此进行了司法解释,规定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定罪处罚标准,包括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种情形。单位犯罪的量刑标准则根据解释的规定执行。对于多次违法行为,将按照累计数量和数额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修正):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八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本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五节的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

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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