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时间
1、中华人民共和国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中通用合同条款42条规定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受证书(即竣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受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这条规定说明的是:发包人颁发工程接受证书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承包人。
2、1999年版《施工合同条件》中42条规定
FIDIC编制的1999年版《施工合同条件》中42条规定:“业主应在收到履约证书副本后21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承包商。”这里应说明的是:履约证书是指工程竣工后进入缺陷通知期限(或称缺陷责任期),该期限期满(缺陷修补完毕)工程师颁发履约证书(正本)给业主呈报副本。业主得到副本后21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承包商。
二、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应该遵循原则:
1、是履约保证金的数目要大于合同预付款数目,以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
2、是履约保证金的数目要与投标保证金持平或稍高,技术含量高、不能准时履约将会给采购人带来巨大损失的项目,要适当提高履约保证金数额;
3、是履约保证金数额的确定要与合同付款条件联系起来,初步设想两者之间应该成反比关系,即分阶段付款条件对供应商有利时,履约保证金应该多收,反之则少收。
其实,履约保证金主要是为了更好地督促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于其应当履行的义务进行规定,方便使合同的主要内容以及双方共同追求的项目得以实施完成。对于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时间除了法律的相关硬性规定外,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以及需求,自行协商订立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