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致人死亡责任:医疗事故致人死亡,医疗机构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一般这种责任是民事赔偿责任。
一、医疗机构第一责任人是谁?
医疗机构的第一责任人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医疗机构也有自己的法定代表人,一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成为法定代表人之后,其自然人格即被法人吸收,其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进行的民事行为活动所承担的责任都由法人承担。因此,医疗机构如果发生医疗事故,其第一责任人就是此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在医疗机构履行了相应的民事责任后,作为第一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即医疗机构有权利向法定代表人索赔。
二、法院怎样审理人身损害赔偿
医疗事故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医疗事故精神赔偿费的标准是什么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承受精神创伤而应获得的以货币方式支付的精神补偿,是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计算年限时,可根据患者原有疾病状况、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