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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离职,应该如何赔偿?

2023-09-23 来源:乌哈旅游

未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及维权途径

未签劳动合同的公司需赔偿双倍工资,可能引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成立,不能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辞退职工,仍需缴纳社保费。维权途径包括协商解决、劳动仲裁、法院起诉和劳动监察投诉。劳动关系的确立需要劳动合同保护,未签合同违法,公司应支付双倍工资。员工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包括申请劳动仲裁和向法院起诉。劳动监察机构也可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和责令改正。

法律分析

一、公司不签劳动合同离职怎么赔偿?

劳动关系的确立是需要劳动合同保护的,劳动合同是维护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双方就没有形成法律保护的劳动关系。这在劳动法上面也是不允许的,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在目前劳动法律规则下,公司不签劳动合同,员工顶多可以得到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至于额外的经济补偿是没有的,这一点很重要,希望广大工友能够理解清楚。

二、公司不签劳动合同怎么维权?

未签订劳动合同而辞职时老板又不支付工资的,有以下几种解决途径:

1、和老板协商解决;

2、当地劳动局内设机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回工资。该程序是专门为了解决劳资纠纷的,效果很好,不用交任何费用;

3、对仲裁结果不服得,可以向法院起诉;

4、可以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由其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三、公司不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1、未签劳动合同需赔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支付双倍工资。若未支付,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

2、未签劳动合同能引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成立。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对企业是不利的。

3、单位不能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辞退职工。

《劳动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签了合同约定了试用期,企业就能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随时辞退职工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未签劳动合同就不存在试用期的问题,辞退职工就必须给付经济补偿金。

4、未签劳动合同依然不能免除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保费的义务。

法律规定只要劳动关系存在,企业就应履行劳动法规定的各项义务。若不履行,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结语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公司不签劳动合同将会带来一系列法律后果。首先,员工有权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其次,未签合同可能会导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成立,对企业不利。此外,公司不能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辞退员工,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最重要的是,公司仍需履行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保费的义务。如果遇到以上问题,员工可以通过协商、劳动仲裁、起诉或投诉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希望广大工友能够清楚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保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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