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用工单位未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但是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务关系,双方仍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其次没签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
①用工单位故意拖延不签劳动合同;
②劳动合同到期后用工单位不及时续订;
③劳动者对劳动合同中的薪酬、工作安排等内容不满意而不愿签订或不续签劳动合同;对于上述的情况,我们可以采取一些措施:
一、劳动者可要求用工单位支付双倍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
(一)对于用工单位故意拖延不签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可根据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在一年内用工单位未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此时用工单位要辞退自己,则可要求用工单位要向自己按工作的月数支付。同时劳动者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47条的规定,在用工单位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便将自己辞退的情况下,要求用工单位依法向自己支付经济赔偿金。
(二)对于劳动合同期满后用工单位不及时续订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第46、47条的规定,若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为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情况下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拒绝续签违法,也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为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二、劳动者可要求用工单位支付额外赔偿费用由于用工单位故意拖延不签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满后用工单位不及时续订,导致劳动者、工资损失、福利降低等,劳动者可要求用工单位依法赔偿损失,同时要求支付25%的额外赔偿费用。
三、劳动者要求维持或提高薪酬、福利等劳动条件这个措施是针对对劳动合同的内容不满意而不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可细分为:(1)在劳动者的要求下,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劳动者仍不肯续签的,用工单位则不需要经济补偿;(2)在劳动者的要求下,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劳动者不续签的,则单位还要进行经济补偿。在日常工作中,没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时有发生,而没签劳动合同遭辞退则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要知道在自己的劳动权益遭到侵害时应如何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