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是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被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或者说债务人;而失信被执行人是有履行能力但拒绝履行的,被执行人满足一定条件的(如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法院会将其列入失信名单,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之后即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将会受到一系列的限制。
一、强制执行属于黑名单吗
法院进行强制执行,并不算是把被执行人纳入黑名单的。如果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以伪造证据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等情形的,法院才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即黑名单。
二、失信人员是否会连累配偶
失信人员一般不会连累配偶。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抗拒执行等法定情形,从而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
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 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2、应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包括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 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3、不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包括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不应强制执行的,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 定义务的情形,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