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再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如果罪犯在脱逃期间再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
一、判无期徒刑可以探视吗
可以。依据我国《监狱法》的规定,无期徒刑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犯罪分子家属可以依法会见犯罪分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四十七条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第四十八条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第四十九条罪犯收受物品和钱款,应当经监狱批准、检查。
二、无期徒刑减刑一般能减多少年
被判为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内如果有悔改以及立功的表现,在服刑的二年后可以进行减刑。如果是确实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罪犯,可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到二十年之间;如果是有重大的立功表现的无期罪犯,可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三年到十八年之间。对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只有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才可以减刑,具体减刑多少,需要看实际的情况。
三、侦查完毕后移送检察机关直接审查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侦查由监狱进行侦查,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即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应当由监狱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由监狱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件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如果罪犯在监狱之外服刑的,应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并在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件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对于漏罪和新罪,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和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比较以上两种处理方式,对于已经在监狱服刑的罪犯被公安机关发现漏罪时,笔者赞同侦查完毕直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观点。首先,按照刑事司法实践术语的通解,批准逮捕对应的行为术语是提请,审查起诉对应的行为术语是移送,刑诉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中的“处理”应理解为“审查起诉”较为合理。其次,公安机关笼统将上述案件提请批准逮捕缺乏法律依据,如果罪犯已经被依法羁押,也不存在妨碍或有害侦查顺利进行的情形,那提请批准逮捕的正当性如何体现?
再次,将此类案件侦查终结后直接移送审查起诉,不仅能减少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案件的工作量,从而节约司法资源并能有效提高司法效率,同时还能遏制公安机关以保障侦查进行为由将罪犯由服刑场所提押到临时羁押场所,有利于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