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应当依法保障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以下简称在押人员)的民事诉讼权利。但是由于在押人员被羁押的特殊性,为了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和监管安全,在押人员进行民事诉讼需要出庭时,应当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庭。对于涉及人身关系的诉讼等在押人员必须出庭的应当经本级公安机关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同时经办案单位批准,凭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办理临时离所手续,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负责押解看管,并于当日回所。
一、被起诉的人正在服刑怎么办
1、被告由于被羁押不能出庭的情况,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明确规定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因为被告主要是客观不能为,而不是主观不想为,法院可以把被告从羁押场所提到法院开庭,也可以在被告被羁押的场所开庭。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人民法院可以到监狱、看守所等羁押场所内开庭,这也可以体现出法院审判工作的便民性
4、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判处刑罚的罪犯,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与其他人是平等的。所以,人民法院不应进行缺席审理,也不能作出缺席判决。
二、在押人员该怎么起诉离婚
在押人员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离婚。与在押人员离婚,与正常离婚有一些区别。由于在押人员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亲自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只能通过诉讼解决双方的婚姻关系。一般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原告对被告的原则,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据被告作为在押人员的特殊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监禁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条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