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非法放贷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会构成犯罪。上述行为可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该罪的主体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起刑点是什么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起刑点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非法放贷罪要符合哪些标准警方才会立案调查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一)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高利贷如何定罪
按照一般的法律规定,放高利贷不一定会构成犯罪,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会构成犯罪。因此,满足一定的条件,高利贷可能会构成以下犯罪。
1、放高利贷,可能会构成高利转贷罪。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也就是说借款人从银行获取贷款以后,主观上出于故意,为了获取高额利益,而将贷款高利转贷他人。构成此罪名需要满足转贷行为取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情形,其中'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违法所得(获取的利息等)在5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的。
2、放高利贷,可能会构成非法经营罪。
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二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第四十三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