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没有非法放贷罪,根据《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属于《刑法》第225条的非法经营罪中的严重扰乱社会金融秩序,以非法经营罪论处。两年内向不特定多人或单位以借款名义出借资金超过10次认定为经常性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一、违法发放贷款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了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二、非法发放贷款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非法发放贷款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主要是:(1)主体不同。非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单位和个人都能构成本罪;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不能构成本罪。(2)侵犯的客体不同。非法发放贷款罪侵犯的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玩忽职守罪侵犯的是一般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3)客观表现不同。非法发放贷款罪表现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其造成的损失一般指经济损失;玩忽职守罪则表现为玩忽职守的行为,其造成的损失可能是经济损失,也可能是人身伤亡,还可能是政治影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