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股东的权利有:1.知情质询权;2.决策表决权,股东有权利参加或者指定委托人作为代表参加公司股东大会,并依据股份比例或者其他的约定,行使自己的议事和表决权;3.选举权,公司的股东有权被选举和选举为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成员,4.收益权,公司的股东有权按照法律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获取公司的红利,在分取公司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再分别支付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员工补偿金等;5.优先权,股东在公司增资或者发行新股时,在同等条件下有认缴的优先权,而有限公司股东通常还会享有对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优先受让权。6.提议召集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