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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篇4

来源:乌哈旅游

  为了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对校车安全的监督作用,进一步规范校车运行,确保学生乘车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受理内容

  1、校车未严格按照核定载客人数载客、超员的;

  2、校车没有按规定停靠站点停靠,导致学生上下车及过马路存在安全隐患的;

  3、校车驾驶员存在身体、心理不健康现象的;

  4、校车驾驶员存在酒后驾驶校车行为的;

  5、校车驾驶员存在态度恶劣、打骂学生行为的;

  6、校车驾驶员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疾病或过度疲劳驾车的;

  7、校车出现超速、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的;

  8、校车接送学生时无随车照管理员跟车的;

  9、校车未按核定线路行驶的;

  10、无校车准驾资格驾驶校车的;

  11、无牌无证车辆、报废车辆、非营运车辆等未获校车许可运载学生的。

  二、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采用书面报告、电话、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当地政府、县校车办、县交警队等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

  三、举报受理

  1、对于举报情况,如实记录,并为举报人保密。

  2、对举报人不愿公开身份的应尊重举报人的权利。

  3、对举报内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情况,由部门负责人向相关领导反映、及时处理。

  四、举报处理

  相关部门接到校车违规举报,必须按规定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对一般举报情况在当天内处理完毕,对情况特别严重,事故隐患较大的举报,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处理、整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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