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 各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 财政所负责对各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各单位要成立由一把手负总责的“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产权界定、配备、清查、变动处置,以及资产使用、维护过程中的监督任务。
第六条 各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资产的配置、登记、统计、维护、保管等,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七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的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学校的课桌椅、图书等,均要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各单位认定的需要按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的其它物资或耐用品。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
第一类 土地、房屋和建筑物
1.土地:指单位具有使用权的土地(含陆地和水面)。
2.建筑物和附属物:指单位控制、所有和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育用房、仓库、宿舍、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操场、长廊、亭子、假山、桥、雕塑、绿化景观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第二类 一般设备
1.设备:包括计算机、复印机、碎纸机、打印机、速印机、扫描仪、空调机、录像设备、电风扇、洗衣机、电视机等。
2.设备:包括电话总机、电话机、传真机等。
3.设备:包括保险柜、樘柜、沙发、茶几、床、办公桌、椅等。
4.工具:包括汽车、摩托车、非机动车辆及船只等。
第三类 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教育用实验仪器、量具衡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网络设备、监控设备、投影设备、广播音响和视频设备、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第四类 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数据等。
第五类 文物和陈列品:包括展览室、陈列室等收存的文物、字画和陈列品等。
第六类 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有固定资产。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新建成(包括自建)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按竣工决算审计金额计价;土地按征用时支付的费用计价;若基建项目经验收合格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决算审计的,按项目的批准金额入帐。待审计后,按审计确定的金额进行调整。
(二)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购进价、调拨价计价入帐。
(三)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开支的工料费计价入帐。
(四)盘盈、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有价格的按原价入帐,不能查明原价的,可以按同类产品的市场价入帐,没有同类产品的可估价入帐。
(五)房屋和建筑物因扩建、改建、装修等增加的价值,按竣工审计决算的实际成本计价;局部拆除房屋、建筑物的部分,按拆除部分占原值比例计算减少固定资产价值。
(六)固定资产因进行技术改造或改进其质量的,按其实际支出费用增加其价值;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成套设备损坏但仍可以使用的按其损坏程度减少其价值。
(七)报废、变卖、调出、遗失、损坏的固定资产,需核实并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按帐面原值注销。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按原值入帐。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帐册设置
(一)固定资产总帐的设置,由镇财务结算中心和未纳入结算中心管理的单位财务部门设立单位固定资产总帐,按照六大类设立明细科目核算固定资产各大类的金额。
(二)固定资产明细帐的设置,由单位负责资产管理的部门或人员根据固定资产分类,按固定资产的品名设置明细帐,进行数量、金额核算,以反映固定资产的增加和减少情况。明细帐应设置资产的购进日期、规格型号、单位、单价、数量、存放地点、来源等栏目。
(三)固定资产使用登记表的设置,单位对在用的固定资产,以使用部门或在放点为单位,填制固定资产使用登记表,该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存查,一份由使用部门保存,若发生变动,重新填制固定资产使用登记表。
(四)固定资产总帐、明细帐应使用电算化软件设置核算,对于无电算化软件的单位,明细帐应统一购置固定资产明细帐页进行设置核算。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增加管理
固定资产增加,分为购建(包括新建、自建、扩改、改建等)、购入、自制、调入、盘盈、捐赠和其它形式等。
(一)购建的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要按照基本建设有关规定建立基建帐户进行独立核算,待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和审计决算后,转入单位固定资产帐核算。
(二)购入的固定资产,要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购入后填制《固定资产增减申报单》验收入帐。单位要编制年度固定资产采购计划,列入当年单位预算。
(三)自制、调入、盘盈或其它方式增加的固定资产,由单位填制《固定资产增减申报单》验收入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