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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建设部及省、市关于工程建设监理实施规定的精神,为提高工程建设的综合经济效益,我单位已将贵公司承包的工程,委托*公司进行施工阶段及保修阶段全过程实施监理,望贵公司遵照建设主管部门关于建设监理的规定服从监理公司的监督与管理。现将授予监理的权限通知如下:
1、 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要求设计人更正。
2、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监理单位可向承建单位提出要求,如果提出的要求造成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我单位的同意。
3、具有对有关的工程建设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我单位报告。
4、开停工报告报经我单位同意后,监理方可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5、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审查承建单位材料、构件和设备清单及规格、数量,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标准的材料、构件和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单位停止使用;施工全过程中,督促、检查承建单位严格履行合同;执行国家技术规范、标准、上级主管部门文件;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对不符合设计图纸、施工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单位停工整修、返工。承建单位取得监理公司复工令方可复工。发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我单位作出书面报告。
6、对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7、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权。工程进行期间,进行施工现场经济签证,现场发生经济签证时必须与我方及时沟通。
8、分析发包人与承包人所签署的合同存在的潜在因素,为发包人的风险分析和风险管理提供依据。
9、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保证信息传递渠道畅通,为预测工程建设的未来发展状况提供全面、及时和可靠的信息。
10、检查、督促承建单位按有关规定搞好现场文明、安全施工。
11、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监理单位协助我单位进行索赔或反索赔工作。
12、对工程施工期间的工程技术资料的审查、确认权。
13、保修期内,负责检查工程状况;鉴定质量问题责任,督促承建单位按合同要求履行保修义务。
14、监理单位或监理人有对施工单位违反工程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罚建议的权利。
未尽事宜另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