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乙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丙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合作经营甲方承包的熙餐饮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本协议所称的餐饮店,系指甲方依法承包的由各方合作经营的营业场所,该场所专业从事餐饮服务相关业务。
2、餐饮店的地址为,正式名称兰州永昌路汇胜购物六层为 ,负责人为甲方。
3、本协议所称的合作经营,系指餐饮店由合作各方按约定承担费用及经营责任,甲方作为负责人,全权负责管理工作,对外开展业务,负责日常的经营管理活动的经营行为。
第二条 合作经营项目、范围、经营期限
1、经营项目为特色餐饮,范围包括烟酒销售、棋牌等但不包括甲方自营的酒吧、咖啡等业务。
2、本次合作由合作人三方均同意终止合作,视为终止。
第三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餐饮店的所有投资及日常费用的开支均由各方共同 出资承担。
2、各方出资合计人民币 元。甲方以承包的店面、店面字号使用权、设备及装修出资,合计人民币 元,占出资总额80%;店面字号的所有权归属于甲方,使用权归属于甲方及本餐饮店。 乙方以现金出资,合计人民币500000.00元,占出资总额10%;
丙方以现金出资,合计人民币250000.00元,占出资总额5%,另因丙方拥有餐饮业的相关专业知识,三方同意丙方劳务出资占出资总额5%(该5%的份额只作盈余分配依据,丙方退伙或转让出资时该份额不能作价),丙方合计占出资总额10%; 3、各合作人的出资,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汇到甲方银行卡上,甲方使用股份资金时,其他合作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第四条 经营管理及人员管理
1、甲方方代表各方对餐饮店进行全方位的经营管理,其他各方有权对甲方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但不得干涉甲方经营。
2、甲方有权对餐饮店经营所需人员进行管理,其他各方不再进行管理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此为合作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作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债务先由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作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入资、退资、出资的转让
(一)入资
1.新合作人入资,必须经甲方同意;
2. 新合作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 除入资协议另有约定外,入资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资的新合作人对入资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资
1、在经营期限内,经甲方书面同意,合作人可以退资,合作人擅自退资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损失。
2、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资: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资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资生效日。
3、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执行合作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资。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资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资人按退资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
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合作人可以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资对待,否则以退资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
第七条 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合作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以及重要事项须由合伙人甲、乙、丙三方共同决定;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二)合作人的义务:
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作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2、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3、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九条 合作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资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条 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
2、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被依法撤销;
4、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作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作人或合作方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5. 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各合作人按出资比例进行承担。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15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2、合作人未经甲方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资处理,转让的合作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3、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作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由西固区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1、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2、新入资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3、本协议一式肆份,合作人各执壹份,送甲方所在承包公司存档壹份;
4、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全体合作人签章处:
甲方:
时间:_年_月_日
乙方:
时间:_年_月_日
丙方:
时间: _年_月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