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用方(甲方):
劳务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一致,自愿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1、合同期限
1.1 甲乙双方选择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为本合同期限。
1.2 合同期限自年 月 日起至 工作项目完成时止。
2、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2.1乙方同意从事 工作,并按照甲方对本岗位工作(生产)任务和职责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或目标。
2.2 因工作(生产)需要,经协商甲方可以变更乙方的岗位。
2.3 乙方工作地点在 ,在本合同期内如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变动工作地址,乙方同意甲方安排。
3、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3.1按照岗位(工种)要求,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与培训。
3.2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及甲方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程、标准和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且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3.3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作业,甲方应做好防护措施,并对乙方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职业道德、保密和竞业限制
4.1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和纪律,爱护甲方的财产,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工作安排。
4.2乙方必须参加并接受甲方组织的职业道德、业务技术、
职业技能、劳动安全、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教育、培训、考核鉴定,遵守职工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维护甲方的利益和声誉。
4.3乙方在工作中,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严格执行作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产品质量、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
4.4因工作需要,甲方调整乙方岗位,或调派乙方从事其他临时性工作的,乙方应服从甲方的调整或派遣。
4.5乙方从事涉及甲方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客户资料等商业秘密工作岗位的,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向第三者透露甲方的必须保密信息的资源。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应继续为甲方守密,两年内应当遵守竞业限制。
甲乙双方可以就保密和竞业限制另行订立协议。
5、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5.1 甲乙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各自承诺的义务。违约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5.2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5.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6、劳动合同终止、解除的条件
6.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6.1.1 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已完成;
6.1.2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6.1.3 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6.2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3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
6.3.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擅自离岗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的;
6.3.2 在工作中玩忽职守、违章作业,造成重大事故的;
6.3.3 严重失职、渎职、违法、违纪,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或利用工作之便营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6.3.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6.3.5 因乙方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6.3.6 被劳动教养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6.4.1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4.2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6.4.3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6.4.4 由于工作需要,甲方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工种),或受甲方派遣从事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临时性工作,乙方拒不服从的;
6.4.5 乙方消极怠工,连续三个月完不成任务或者在工作服务过程中存在严重质量和态度问题,经甲方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6.4.6 无理取闹,滋事寻衅,严重影响生产、工作和社会秩
6.4.7 发生严重影响甲方形象和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6.5 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6.6掌握或者知悉甲方重要商业秘密,乙方提出解除合同必须提前60日告知甲方,甲方可在此期间采取必要的脱密措施。
6.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6.7.1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6.7.2 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6.7.3 因甲方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6.8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乙方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6.9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6.4.1、6.4.2、6.4.3解除劳动合同:
6.9.1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6.9.2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6.9.3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6.9.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10 乙方担任重要的生产、科研、经营开发工作,任务未完成的,乙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合同。
7、违约责任
7.1 如果甲方违反劳动合同,应当及时纠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2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2.1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7.2.2 因过失造成事故,使甲方或他人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7.2.3 乙方违反保守企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以甲乙双方订立的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办理;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8、社会保险
8.1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金;
8.2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治疗期间或医疗终结后的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省、市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8.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待遇和停工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按本市医疗保险规定和甲方的规定执行;
8.4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费、救 济费、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优抚金、生活补贴、供养亲属死亡补助费等,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由社会保险机构和甲方分别计发。
9、劳动争议处理
9.1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争议的一方可在规定的时限内由甲方单位或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人民法院通过调解、仲裁、诉讼处理劳动争议。
10、附则
10.1 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0.2 本合同自甲方用工之日起即行生效。
甲 方(公章):乙 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