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和《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15日内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现我单位 (单位名称)由于 原因,未在 (用工/退工) (30日/15日)内办理 (就业登记/退工备案)手续,如由此引起在规定时限内不能退档至户籍地、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不能在户籍地办理失业登记、不能在户籍地个人缴费、不能享受失业期间相关促进就业政策等后果,由我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单位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超期人员名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