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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侦查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来源:乌哈旅游

补充侦查可退回的情形: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矛盾;犯罪构成要件不足;主要情节未查实;遗漏重要事实及同案犯嫌疑人;其他对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的事实未查清。

法律分析

可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形有:

1、主要犯罪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2、犯罪构成要件欠缺的;

3、主要情节未予查实的;

4、遗漏重要犯罪事实及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对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的事实尚未查清的。

拓展延伸

补充侦查的法律程序和调查手段

补充侦查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为了进一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真相而采取的一系列法律程序和调查手段。在补充侦查阶段,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和证人,勘验现场,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依法收集、鉴定和保护物证,调取监控录像和通讯记录,进行技术侦查等。这些措施旨在获取更多证据,确保案件的审查和审判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补充侦查的目的是为了全面、客观地了解案件事实,为后续的刑事审判提供充分的证据基础,维护法律的公正和社会的稳定。

结语

补充侦查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它为了查明事实真相,收集更多证据而采取的一系列法律程序和调查手段,确保案件审查和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可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形包括主要犯罪事实不清、犯罪构成要件欠缺、遗漏重要犯罪事实等。补充侦查的目的是为了全面客观地了解案件事实,为后续的刑事审判提供充分的证据基础,维护法律的公正和社会的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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