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调查措施。如现场勘查、检验、侦查实验、调查访问、辨认、讯问、询问、通报等。
(2)追缉措施。如追踪、堵截、搜索、守候、通缉等。
(3)强制措施。如拘传、拘留、逮捕、搜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
一、经济案件侦查的措施有哪些
(一)调查访问。也称调查询问,是基本的侦查措施,指运用公开或秘密的方法手段,就案件有关的人、事、物,向有关人员或知情人进行的调查工作,是案件侦查过程中经常采用的一种方法。
(二)审讯。也称为讯问,在经济犯罪案件侦查中是指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为审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一种侦查措施。但需注意的是审讯时应注意严禁刑讯逼供和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三)现场勘查。在经济犯罪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为查明案件事实、搜集犯罪证据、发现犯罪线索,侦查人员依法运用一定的策略和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等进行勘查、搜查。
(四)摸底排查。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在一定范围内对有作案条件的个人逐个进行调查,以便从中发现线索,确定犯罪嫌疑对象的侦查措施。
(五)控制销赃。在侦查工作中,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组织专门力量或依靠群众,对犯罪分子可能销赃的有关场所进行监视控制,进而发现赃证,查获犯罪嫌疑人。
二、刑事诉讼具体有哪些强制措施?
(一)拘传。拘传是指司法机关对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
(二)取保候审。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指司法机关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不逃避或妨害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三)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指司法机关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住处,依法对其行动加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
(四)拘留。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指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五)逮捕。逮捕是指司法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发生社会危害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
三、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有哪些
国家安全机关作为国家政法机关,法律不仅赋予了国家安全机关刑事执法权,同时也赋予了国家安全机关行政执法权。
1、刑事执法权主要包括:对危害国家安全机关犯罪刑事案件的立法权;对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权力;为发现犯罪嫌疑人和犯罪证据,对有关场所、物品和人身进行搜查的权力;查询、调取物证的权力;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的权力;为发现犯罪证据而进行技术侦察的权力。
2、行政执法方面:优先决定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决定权、行政处罚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权、行政指导权以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进行行政许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