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特点是:
1、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3、简易程序的庭审阶段简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
4、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一审普通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