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乙方应保证所供设备是在 年 月 日后生产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制造厂标准及合同技术标准要求。如果设备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设备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7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6.2乙方应提供保修期 月,保修期的期限应以甲乙双方的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更换零配件及工时费。乙方在保修期内应确保开机率为95%以上,如达不到此要求,即相应延长保修期。
6.3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小时内到达修理现场,并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小时内修复完毕。
6.4保修期满后:
人工费为单次故障不高于 元;
年度定期预防性维护保养次数,不少于 次,每年收费为人民币(大写) (¥ 元)。
6.5乙方负责设备的终身维修并应继续提供优质的服务,储备足够的零配件备库,保修期满后,以 的优惠价供应维修零配件,消耗品的供应应由双方另设协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