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为了确保施工安全和铁路运输安全,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概况
1.工程名称:
2.施工地点: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有权要求乙方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进场前的安全教育。
第二条有权对乙方安全施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有权责令乙方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对乙方采取的安全措施进行审查,确保安全施工。
第三条有义务向乙方提供与施工有关的,设计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并与乙方办理完整的交接手续。
第四条应乙方要求,甲方有义务为乙方确保安全施工提供便利。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应及时向甲方索取与本工程相关的所有资料,并做好交接手续。因为施工资料不全危及安全施工的,乙方有权拒绝施工。否则,造成安全事故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条对本工程施工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条对因施工涉及范围内的大准铁路行车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条认真执行铁道部《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施工安全技术规则》、《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__】186号)、《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铁路工务安全规则》和《铁路线路修理规则》有关施工管理规定。
第五条严格执行施工申报审批制度。认真制定施工计划、施工方案、施工过渡方案和有针对性的安全保证措施,并严格执行,杜绝未经审查施工和超范围施工。没有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不准施工。
第六条对施工设备作业、施工用水、用电和用火负有全部安全责任。
第七条乙方必须根据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明确安全责任人,安全责任人要经过铁路安全知识考试,考试合格方可担任专职安全员。施工前对全体施工人员要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培训,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
第八条乙方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工器具等安全防护用具的数量和质量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经有资质检验单位检验符合安全规定,乙方对因使用不当所造成的人员伤害及设备损坏负责。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有相关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上岗资质证书(特种作业证),并随身携带;所有施工人员佩戴安全培训上岗证。
第十条在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施工危险区域、危险点设置安全
防护设施并悬挂警示牌,夜间设警告灯,并要认真维护,保证防护设施不被损毁。
第十一条乙方不得擅自使用甲方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除、变更甲方防护设施及标识;不准乱拉乱接电线,严禁将电缆线压在重物(门、设备和钢管等)上;严禁从高处抛掷物体。凡可能影响既有线行车设备设施的施工,必须由有关单位、部门进行技术交底并进行现场监护,乙方制定落实对行车设备设施特别是防护网和地下管、线、光电缆的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发生损坏铁路行车设备设施或其他危及大准铁路行车安全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向大准铁路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铁路隧道施工要结合施工地点的地质情况,确保安全施工,利用甲方给定的安全施工费用,进行补充勘察工作。
乙方要严格审查设计图纸,对地质条件差,危岩、碎石危害性较大的施工地段,应进行地择,自行勘察,获取地质资料,有针对性的提出安全措施,在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确保不安全不施工。乙方对可能产生透水的施工隧道内要严格监测周边范围内地下水的储存状况,对可能产生大量地下水涌出的,要做好疏通预案,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三条乙方应当充分注意高空作业安全,配备足以保证人身安全的防护设备,同时要注意本地区的自然气象特征,严禁在大风、扬沙天气和其它恶劣气候条件下开展高空作业。
第十四条封锁施工必须根据施工质量,确认满足放行列车条件
后,方可开通线路,放行列车。
第十五条接受铁路公司的安全监督检查,认真、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四、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至施工完毕,乙方人员全部撤离施工现场之日止。
五、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安全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
乙方: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