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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服务自愿租赁合同 篇24

2024-07-17 来源:乌哈旅游

  甲方:

  乙方: 小区 栋 单元 房业主

  依据甲方与本小区物业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的原则基础上,结合本小区特点,制定本《物业服务协议》,以明确甲乙双方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各自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房屋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交通等进行日常维护、养护、管理与服务;

  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服务制度和《业主手册》并书面告知乙方;

  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服务档案资料;

  4、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服务制度和《业主手册》的违规行为;

  5、物业服务企业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义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6、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7、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订立《装修管理协议》;

  8、不得占用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9、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10、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停车场使用,不负车辆保管责任。

  11、自本协议终止起15日内,与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本物业的物业服务移交手续,物业服务移交手续须经业主委员会确认。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监督甲方的物业服务行为,就物业服务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

  3、遵守本物业的物业服务制度和《业主手册》的相关规定;

  4、依据本协议向甲方交纳物业服务费、停车费及公摊费用等:

  ①物业服务费:

  A、多层住宅物业: 元/月·平方米;B、高层住宅物业: 元/月·平方米;

  C、商业、办公物业 元/月·平方米;(备注:应开发建设单位要求暂向乙方高层住宅物业按 元/月·平方米的标准收取,商业、办公物业按 元/月·平方米的标准收取。)

  ②停车服务费:

  A、地上停车费:小汽车: 元/月·辆;

  B、地下停车费:小汽车: 元/月·辆;

  C、地上摩托车服务费: 元/月·辆;D、地下摩托车服务费: 元/月·辆;

  E、地上电动车服务费: 元/月·辆(含充电费);F、地下电动车服务费: 元/月·辆(含充电费);H、自行车: 元/月·辆

  ③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收费标准为 元/㎡·年

  ④电梯维护费 元/月·户;

  ⑤其它运作费用:

  A、水电周转金:住宅 元/户、商铺 元/户(公共部位用水、用电费用公摊);B、楼道二次装修费: 元/户;C、电梯运行电费:以实际发生额为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据实按户分摊。

  ⑥其它费用分摊:

  A、供水、供电损耗费以实际发生额为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据实按户分摊。

  B、公共照明等公共设施设备能源消耗电费,以实际发生额为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据实按户分摊。

  C、公共绿化、保洁、水系景观用水等水费设独立计量表核算,费用由业主(物业使用人)据实按户分摊。

  D、高层二次加压耗损电费由享受二次加压用水的高层业主(物业使用人)按用水量比例分摊。

  E、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费用按政府部门相关规定标准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据实收取;

  F、绿化垃圾清运费每月据实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按户收取;

  G、公共设施设备的中修、大修、更新、改造所需费用从公共维修资金中支付;

  5、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装修管理协议》的约定;

  6、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修装饰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先报甲方审批后再施工,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由乙方给予赔偿;

  7、转让房屋时,事先通知甲方且受让方无条件接受本协议,并愿意遵守;

  8、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服务制度和《业主手册》的相关规定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9、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10、不得擅自改变名下物业的用途,不可将名下物业做非法不道德或与规划相违之用途;

  11、乙方有权享受甲方所提供的停车场服务,自觉接受并遵守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车辆管理,如需甲方提供保管责任则须另行签订《保管协议》并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条 物业服务内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外、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其他共用部位等。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管理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有线电视天线、供电线路、通讯线路、照明、锅炉、供热线路、供气线路、消防设施、保安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附属市政设施等。

  三、环境卫生

  1、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水系等的养护与管理;

  2、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日常保洁、垃圾收集、清运;

  3、小区内沟、井及化粪池清理、生活水池的清洁及消毒;

  4、公共场所灭虫、灭鼠;

  四、保安

  1、内容

  (1)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

  (2)24小时治安、消防防范服务;

  2、责任

  (1)协助做好本物业内治安、消防防范工作。发现安全事故时,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2)消防监控、辖区内治安巡视、门岗值勤、责任到人;

  (3)保安、消防监控设备设施完好,维护、保养制度健全,防范措施完善。

  五、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第三条 服务期限

  以甲方与本小区物业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期限为准,即至本小区业主委员成立并新选聘物业企业之日止。

  第四条 公共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一、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保修期内物业的维修由建设单位承担;人为原因造成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维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不得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二、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用的分摊遵守“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物业公司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确需动用专项维修资金,须经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并公告取得法定比例业主赞成后方可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三、乙方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专项维修资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第五条 保险分类及办理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及第三者保险由甲方选择性代为办理,保险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各自所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二、乙方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

  第六条 广告牌设置及利益

  一、广告牌设置不得违反北海市招牌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二、商用单元招牌、指示水牌设置应报“小区服务中心”统一安排,申报人应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所收费用归全体业主所有,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的不足。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乙方违反协议,使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三、甲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所乱收费用,退还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0.3%交纳违约金,或中止部分或全部物业服务直至其缴清应缴费用。拖欠代收代缴水、电费按供水供电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或根据甲方与市自来水公司及市供电局代收代缴费用协议规定,停止供水供电。

  第八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应采取紧急措施,若造成乙方不必要的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九条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条 本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文字与印刷文字具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北海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如需另行约定条款,经双方签署确认,与本协议具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在签订本协议前,甲方已将与本小区物业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样本送北海市房管局备案。

  第十四条 本协议条款如有与甲方同本小区物业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相冲突,则以甲方同本小区物业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相关条款约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中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甲方: 乙方:

  代表: 房号: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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