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入职某公司后,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之后公司让我学习了公司制定的《关于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其中规定:员工被单位确定录用后,应及时向公司提供办理社会保险的个人证件等,无故不及时提供者应自行承担各项损失,长时间不提供的,公司将作辞退处理。
入职后,公司向我发出了《通知》,要求我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等,并配合单位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手续。但我并不想办理社保,于是未将办理社会保险所需的个人证件提交。
半年后,公司因为我不配合公司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严重违反了我公司规章制度,与我解除了劳动合同。此后我就没有再到公司上班。
之后我越想越委屈,便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仲裁裁决后,双方又不服裁决,进入一审程序。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职工知道该规章制度。但未按时提供个人证件,且在公司向其下发催交通知书后,仍未提交个人证件,在此情形下,某公司下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无不妥。一审判决公司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那么,我的诉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我有胜诉的可能性吗?
答:《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均应当参加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
由此可知,参加社会保险不仅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同样也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因此,劳动者不配合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本身就违反了这项法定义务,影响了劳动关系的正常履行,使风险不当地转嫁给了用人单位,因此这是劳动者的一种严重的过错行为。
在法律对劳动者拒绝提供办理社保所需材料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完全可以通过规章制度来防范这一点。具体来说,作为解除条件,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将这种行为规定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中,或将其作为试用期录用条件之一。此外,也可以录用前就明确:交不全社保缴纳所需的材料就不予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