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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墙施工合同 篇2

2024-07-16 来源:乌哈旅游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第二条;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承包范围:

  1.4品牌:嘉宝莉

  1.5工期:本工程自日竣工。

  1.6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国家验收标准。

  1.7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每平米-M2。总工程款为总价款相应调整;保修期一年;材料保质期为 15 年。

  第二条 甲方工作

  1.1开工前乙方进行现场交底。

  2.2指派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2.3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

  第3条 乙方工作

  3.1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3.2指派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3.3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在施工操作过程中一切安全等问题均由乙方自负。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3.4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纳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3.5对甲方的门窗、外墙嵌条、腰线、避雷接地线、屋面等等分部分项工程,乙方必须妥善保护并清理干净,若发现损坏应照价赔偿。

  3工程竣工时,将工程所有的试验资料、检测报告、验收报告等材料统一移交给甲方,由甲方纳入总的竣工资料中。

  第四条 关于工期约定

  4.1因甲方原因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经甲方签证后工期顺延。

  4.2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4.3因设计变更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一天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不足5天的不予顺延),超出5天经甲方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

  第五条 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规范的约定

  5.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xx)、《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xx)等国家制订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5.2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5.3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乙方要书面通知甲参加,若甲方不提出异议又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由此造成的费用及损失由乙方负责。

  5.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5.5工程竣工后,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日内组织验收。如甲方在7日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不提出异议又未能按时组织验收应承认竣工日期。

  第六条 关于工程款及价款结算的约定

  6.1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面积按实计算,

  6.2本合同生效后:

  ①第一次付工程总额的 30% ,时间灰底完成,按实际平方数支付。 ②第二次付工程总额的 30% ,时间为抛光腻子、氟碳底漆完成。 ③第三次付工程总额的 25%,时间为面漆完成、描线漆完成。④第四次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再付总工程款的 12% ,留保修保修金 3% ;竣工日期后一年内一次性付清。

  6.3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 5 天内审查完毕,到期末提出异议,视为同意。

  6.4本工程保修期为一年,在保修期内涂层出现褪色、涂膜渗水、脱落粉化、起皮等问题,本公司将免费维修。保修期一年后,退还保修金。

  第7条 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7.1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

  7.2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对作业工人进行班前安全技术交底,施工时应佩带安全带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措施,吊绳作业应佩带并系好安全带和安全绳。

  7.3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若此造成甲方的任何损失,应据实足额赔偿甲方,并且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每次罚款壹万元给甲方。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建筑材料和工程完成品,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

  8.2乙方应将保护在建工程内的成品保护。如:室外雨水管道、门窗、地砖等不得有污染。

  8.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修改原建筑结构和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8.4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擅自动用原因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8.5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此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九条 争议和纠纷处理

  9.1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9.2通过协商、调解解决不成时,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同意由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温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9.3本合同正本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代 理 人: 代 理 人: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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