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购钢材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本合同规定了双方的义务及权利,双方应遵照执行。合同条款如下:
一、订货:
乙方拥有钢厂产品期货资源以及现货资源可向甲方提供代购服务。甲方所代购产品仅限用于配套乙方及关联单位。
1、期货订购
1.1 订货时要遵循“按需订货,按月订货”的原则。甲方根据实际生产计划和供货储备情况,预测次月的板材需求,在订货时以此预测数作为主要参考,并向乙方提出订货需求。
1.2 每个月20号前(节假日则提前),甲方需提交次月的《钢材委托代购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详见合同附件1),甲方经由其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有效。原则上单一品种的钢材起订量为25吨/月,具体以钢厂单一品种最低起订量要求为准。
1.3 乙方依据甲方的《申请单》与钢厂下采购订单。乙方与钢厂正式采购合同签订后,于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下发《销售确认函》(以下简称《确认函》,详见合同附件2)。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确认函》并确认其中内容无误后,5个工作日内将《确认函》签字盖章后递交至乙方。甲方逾期不递交的,视为接受《确认函》中的内容条款。
2、现货订购
2.1 甲方至少需提前7个工作日提交《申请单》,要求写明:申请采购的原因,钢材的规格、品种、数量、零件名称、使用车型以及需求到货时间等订购信息。
2.2 乙方寻找符合需求的成本最低的钢材资源后,按期货订购流程订货。
二、交货期:
订货月订货截止日交货月例 如建议使用月
订货月份交货月份
当月当月25日订货后次月20__年1月20__年2月20__年3月
钢厂的交货期是交货月至次月15号,即钢材在交货月至次月15号之间交货都是正常的(保证合同订单交付率80%),符合规定的。经二次加工以及运输至柳州(青岛或重庆)则需另计时间(特殊节假日等时间可能会有所延长)。如因甲方生产急需或钢厂资源紧张造成缺货的,甲方需提前通知乙方,同时乙方有义务向钢厂催货,但不能承担逾期到货的风险。
三、交货数量:
以钢厂实际出货数量为准,根据钢厂规定,允许其与订购数量有±10%的差异。
四、仓储:
4.1 仓储:甲方委托乙方代购的钢材,根据需求可指定乙方发往乙方加工中心或者仓储单位。自到货之日起提供3个月(90天)的免费仓储。
4.2 对当月到货的钢材,原则上要求甲方在到货之日起三个月内(90天)全部提完。甲方应积极按期提货,如无特殊说明且到货之日起超三个月(90天)不提货的,乙方有权对到货之日起超三个月(90天)的钢材采取如下措施:从甲方在乙方及乙方关联单位供货所产生的应收货款进行抵扣。
4.2.1 由于甲方超期未提造成的一切额外的费用及其所有损失,将全部由甲方承担。
五、销售政策
销售单价=乙方各项采购成本(钢厂出厂价+长途运输费+仓储费+加工费[按需])+对应钢厂销售加价政策。
六、结算方式
结算方式:抵款、现金转账、银行承兑汇票。
抵款方式:甲方填写《供应商抵款申请审批表》(详见合同附件3),申请以甲方在乙方或乙方关联单位账上的货款支付该批采购的钢材货款,抵款结算手续按照乙方或乙方关联单位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若甲方在乙方或乙方关联单位账上货款余额不足或者当月预计供货金额不足以抵扣所提钢材货款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做好变更为现金或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计划。扣款方式:甲方当月提货,抵当月甲方上账款。
七、提货流程:
7.1 提货流程:乙方开具《提货函》(详见合同附件4),《提货函》经乙方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盖章后视为有效,甲方持有效的《提货函》至乙方的第三方仓库办理提货。
7.2 乙方将有效的《提货函》提供给甲方时,视为该《提货函》中钢材已交付给甲方,且钢材损毁、灭失等一切风险一并转移至甲方,因甲方不按要求提钢材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八、质量异议处理
原则上根据钢厂质量异议处理标准执行,乙方有义务协调钢厂技术人员到现场解决质量问题,并负责与钢厂索赔事宜。
九、违约责任:
9.1 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合同条款而造成对方利益损失的,利益损失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9.2 双方如有争议,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成的,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合同有效期及其他
10.1 本合同有效期自20__年1月1日至20__年12月31日止。合同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则自动续签;如需终止合同,必须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业务终止后,双方均应按本合同约定处理完库存钢材及相关事宜。
10.2 《钢材委托代购申请单》、《销售确认函》、《供应商抵款申请审批表》、《提货函》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两份,双方签字盖章有效。
甲方: 乙方: 柳州五菱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韦宏文
授权委托人: 授权委托人:
日 期: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