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政府颁布的有关防火、安全的法律、法规,确保仓储的防火安全,使经营者和管理者的财产安全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特制定本协议: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政府消防治安条例,确保库区安全。
2、必须严格做到不准随意使用明火,不准吸烟,不准易然爆品混放,不准无关人员出入。
3、严格执行相关消防规章制度,加强防范意识,立足于防。库内不得存放易燃、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4、存放物码放要给通风设备、消防设备留足够操作空间,要留足防火通道和搬运通道以免影响仓库工作人员的安全。
5、设有消防器材的地域及消防通道出口,严禁覆盖和堆放杂物,保证通畅,库区内所有消防设施,器材工具,要有专人保管,严禁挪做他用,每位员工应该熟悉本部门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及使用方法 。
6、客户用电必须有符合安全规定的正式电工安装维修,不得乱接、乱拉电线,因特殊需要拉临时线时必须提出申请,经安全保卫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不准超负荷用电,不准使用不合格的电料及保险装置,严禁使用电热棒、电热毯、电炉子。
7、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在班前、班后检查办公室电器设备是否完好,避免因故障酿成火线,设施使用完毕后,要及时关闭,下班后要切断电源避免超时限运转导致电器设施发热造成火险。
8、库区内消防设施及器材由安全保卫部门统一配备、维修和更换,消防器材设置处和消防设施要有醒目的标志、实施定期检查、保证其性能良好有效。
9、库区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制度,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务求落实。
10、要切实做好“四有一及时”。有防火责任人,有义务消防组织,有健全的消防制度,有足够的相应灭火器材。
11、为保证库区夜间安全,各库库外照明灯夜间必须开启。
12、发生火警火险时,在该部门工作的员工要及时组织补救,立即报告安全保卫部门并报警。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