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公平诚信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在甲方所管理的 全部楼宇的电梯资源进行开发利用,安装广告机和装饰镜框,用于环境装饰及刊登播放商业广告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一、使用范围、安装位置、用途及数量
1、具体使用范围:乙方可以使用方城县 小区内全部楼宇电梯的内外部分区域(包括电梯口、轿厢、门),安装液晶广告机、装饰镜框及电梯门贴膜。
2、设备安装位置:A、电梯口一侧安装液晶广告机,用于视频播放;B、电梯轿厢内三面安装装饰镜框,用于刊登平面写真;C、电梯门外面粘贴贴膜,用于创意广告及保护电梯。
3、使用安装数量:每部电梯口安装液晶广告机1台,轿厢内安装镜框3块,共使用 部电梯。(由于部分楼宇未完工,入住率偏低及轿厢内护板未拆等原因,甲方暂时不能完整提供可利用资源,总共使用电梯数量将按乙方实际使用多少统计,此项如双方需要可另立协议说明。)
二、广告机、镜框规格及操作要求
1、液晶广告机规格:采用22/19寸LCD液晶高清显示屏;
2、镜框规格:采用塑料材质,长宽比为450mmX600mm/570mmX770mm,厚度为2mm;
3、操作要求:广告机播放时音量及光线应控制在国家环保部门规定的范围之内;相框内刊登内容应健康清晰。
三、使用费用及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确定使用费用为:每部电梯 元/年,共 部电梯,全部电梯每年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使用费人民币共计 元。该使用费用乙方应在每年 月 号前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支付给甲方。(结合第一项第3条,由于部分楼宇未完工,入住率偏低及轿厢内护板未拆等原因,甲方暂时不能完整提供可利用资源,目前只能提供电梯口位置给乙方使用,因此,乙方按实际使用电梯数量和位置支付费用。)
2、广告机设备在使用中产生的电费由 方承担,每月 号前以现金形式支付。
3、自合同签定起 时间内为免费开发合作期,乙方无偿为甲方做公益性宣传。
四、合作期限及要求
1、甲、乙双方合作期限自 年 月 至 年 月 日
2、本合同期满后,甲、乙双方如需继续合作,则应另行签订协议。
3、本合同到期后,甲、乙双方的合作终止,乙方不得继续使用电梯区域相关资源,并应将所安装广告设备进行清除,恢复原貌。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乙方安装广告设备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保障电梯乘客安全的安装模式和符合健康要求的装饰材料。
2、在乙方安装过程中,甲方有权对乙方安装进行监督,如发现乙方安装方式违反本合同的,甲方有权责成乙方修改安装方案。
3、乙方对广告设备进行更换或保养,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不符合人体健康要求的,甲方有权责成乙方限期改正。
(二)甲方义务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承诺不与任何与乙方有竟争性的第三方在小区内进行相同或类似的合作,甲方授权乙方享有电梯口及轿厢独家广告发布权。
2、甲方在与乙方合作期间,如遇电梯改建、维修,长时间不能正常使用时,应提前通知乙方,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方案。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义务看护乙方所安装的广告设备,应尽量避免人为故意破坏,并对小区居民进行宣传指导,如遇到设备被损坏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处理。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权利
1、乙方负责广告机和装饰镜框的安装制作,并按双方认定的安装方式及位置进行安装使用,安装设备的产权归乙方所有。
2、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对电梯相关区域内有独家视频和平面广告发布权,对广告机和装饰镜框内发布信息的客户数量、画面布置形式、内容享有决定权。
3、为保证广告机的播放质量和装饰镜框的装饰效果,乙方将定期派员工进入电梯区域更换画面内容,以及对装饰镜框和设备进行维护与保养,甲方应对乙方人员出入小区和电梯提供便利。
4、本合同期满后,甲方如想继续和他方开展此项合作,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二)乙方义务
1、乙方保证广告机和装饰镜框安装方式具备安全性,不对乘客或电梯轿厢本身构成不当损坏,否则,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保证设备和装饰材料符合人体健康要求,不对电梯用户构成不良影响。
2、乙方刊登播出的广告内容必须符合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乙方在广告机和装饰镜框内刊登播放的广告如有任何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的行为,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
3、乙方保证装饰材料及播出画面在视觉上具备合理的美观性。装饰镜框内没有刊登商业广告时,乙方应在装饰镜框内做公益宣传,以美化环境。
4、乙方应按时支付本合同第三条规定之款项。
七、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不能按时向甲方交纳本合同约定之款项,每延迟一天按拖欠总金额的1‰每天向甲方缴纳滞纳金。拖欠超过 天,即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除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外,任何一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3、因提前解除合同或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合同的,乙方须在合同解除后三十日内,完成广告机设备和装饰镜框的清除等工作,若逾期未清除的则须补交占用期间的费用,占用期间每日费用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月需缴纳总使用费用的百分之十计收,若超过三十日乙方仍未清除完毕,甲方有权强制清除而不作任何赔偿。
八、争议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管辖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甲乙双方于本合同中所留地址及电话为联系(送达)地址及电话,如有变更应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一方向上述地址之文件送达视为已送达到及/或通知到对方。
十、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