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债务,是指于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公司以其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依据《民法总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民事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受理法院院长批准。因此,一般情况下民事案件应在上述审限内审结,出具民事判决书。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