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前规划中存在的现象和问题
1、规划编制脱离发展实际
规划编制不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趋势、历史文化以及资源环境承载力等基础和约束条件,在发展目标制定、参照标准选取、产业选择、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脱离当地发展实际。
特别是一些规划对人口规模、用地规模一味求大,而不考虑当地人口基数和产业发展等情况,导致规划人口规模无法实现,造成按规划配置的基础设施等极大浪费。
例如西部某省会城市提出规划建设3个新区(规划人口总计700万,规划用地总面积为860平方公里)和5个新城(规划人口总计280万,规划用地总面积为407平方公里),新区新城总规划建设总面积达1267平方公里,而20xx年该市建成区面积仅162平方公里,总人口439万。
2、规划过度追求标新立异
一些规划单位在规划编制中,投地方政府领导所好,以概念为噱头,试图通过吸引眼球的各种视觉效应来打动地方政府,助长了当前规划过度追求标新立异,贪大求洋,复古仿古的风气。
据不完全统计,类似“国际大都市”、“森林城市”、“花园城市”、“田园城市”等城市概念达40余种。诸如“东方日内瓦”、“东方迪拜”、“重回明朝”等口号层出不穷,盲目崇洋媚外,简单跟风造古城。
例如,山西某市为恢复古城,政府投入数百亿元,而该市财政收入仅有六七十亿元,城市政府为此负债上百亿元。
3、规划为形象工程提供依据
目前城市发展建设中普遍存在的形象工程问题,如新城新区、CBD(中央商务区)、生态城、楼堂馆所等,过多追求“高、新、奇”,马路公园广场过多追求“宽、大、洋”,规划为这些形象工程浪费土地、浪费资金提供了合法依据。
例如山东某市规划建成由10条机动车道、2条非机动车道、1条中心绿化隔离带、2条小绿化隔离带、2条外侧绿化带组成的超宽大道,最宽处达102米,占地千余亩。又如,某市城区人口90多万,重金聘请国际知名规划大师,耗资近30亿元规划建设占地405亩的市民文化艺术中心。
4、规划本身成为形象工程
一些规划过多关注水系景观、重点工程、重大项目等容易滋生形象工程的内容。一些规划成果存在过度包装、华而不实的问题。本应突出规划展示功能的规划馆也呈现出超标准、超豪华的态势,各地竞相攀比,地级市规划馆耗费上亿、县虫划馆投资几千万已是常态。
这些规划馆大都是政府投资,维护运营费用高,且成本投入和社会收益极不相称。例如,某中部经济欠发达城市投资1.3亿元建成1.88万平米的规划馆。
二、主要原因
1、规划思维方式仍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
发展规划的目标和内容与上级规划基本雷同
忽视了地方发展特点、阶段和水平,在指标上比照上级指标来确定地方发展指标,在产业选择上盲目跟风,一哄而起,造成产能过剩。
例如,某省“”规划中设定了10%的GDP增长目标,省内13个地市设定的指标除一个地级市与全省目标相同外,其他全部高于全省目标。
又如,国家提出发展新能源产业,某省11个地市有10个提出要把光伏产业作为优先发展的产业。
空间规划多考虑布局不考虑成本
用计划经济思维方式来配置空间资源,多考虑政府投资的道路、建筑、公共场所等硬件设施的建设和布局;偏重于工程技术设计,不考虑发展阶段,不考虑投入产出等经济社会效益问题,追求过度超前,导致规划建设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一致;侧重于物质空间建设,对人的重视不够。
2、规划编制主体对利益的追求
规划编制主体的市场行为越来越严重
当前规划编制机构多为有自身经济利益诉求的企事业单位,同时还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得很多规划机构为了效益最大化,不仅盲从地方长官意志,甚至推波助澜。
这与目前实行的以规划面积和人口规模为依据的收费制度不无关系,规划编制机构和希望“以地生财”、彰显政绩的地方政府在盲目做大城市规模上达成了默契。
3、规划资质垄断和规划学科封闭
一些规划机构代表了各自主管部门的利益,相互交叉衔接少。有些部门通过规划机构的资质管理,抬高了准入门槛,形成垄断。同时造成规划学科单一,形成了一个个封闭的学科话语圈。容不得外界提出批评和质疑,一旦有人提出质疑,或者把责任推给政府,或者指责别人外行,更遑论公众参与规划了。
4、规划专家评审流于形式
规划成果的审查有很多方面,这里只讲规划评审中的问题。规划理应由地方和专家共同来评定。
现实中,只要是地方没有意见,规划评审也就变成“走程序”,规划方案大多都能通过评审,专家的意见作用没有发挥。规划评审会逐渐演变成一种公共关系平台。
一些评审专家由规划编制机构邀请,自然存在说好话的现象;大多参与评审的专家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自身也从事规划工作,要与地方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不敢也不愿得罪地方;参与评审都有专家费,存在“拿人手短,吃人嘴软”的问题。
另外,规划评审会的专家构成过于单一,同行之间的评审造成大家一团和气、谁也不愿得罪谁,同时也不利于从综合性的角度审查规划中存在的问题。
5、规划决策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
地方政府和规划编制机构之间的关系没有理顺
目前规划决策权在地方政府,而编制机构只有建议权,容易导致规划编制主体在规划编制中盲从于领导意愿,使规划成为某些领导盲目决策的工具。
多年来对规划本身的问题没有引起重视,对规划领域产生的诸多乱象没有从规划自身找问题,没有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几乎没有规划机构或个人因其所编制的规划造成严重浪费或重大经济后果,而承担过相应的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