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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过户流程

2024-04-20 来源:乌哈旅游

抵押房产过户一般是抵押人和业主协商到银行,出具双方关于房屋产权变更所达成的书面协议。待银行同意变更,则将借款人由卖方变更为买方,并由银行出具证明,注明变更事项、变更理由以及同意办理变更登记,同时向银行借出房产证。然后,买卖双方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一、二手房购买交易流程

1、看房:买方看房、买卖双方初步洽谈价格、付款方式、交房日期等事项,一般买卖双方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买卖双方支付;

2、查档:买卖双方持房产证原件或按揭合同原件到档案大厦国土部门查房档案;

3、签合同:买卖双方协商房屋价格、定金、首期款、资金监管、贷款申请时间、赎楼费用、过户申请时间、税费支付方式、交房日期、租客情况、佣金的支付时间及比例、违约责任,确定这几大要点后,买卖双方与中介签订三方合同或者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把上述内容写入合同(深圳市统一格式合同),支付定金给中介公司;

4、卖方同担保公司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卖方委托担保公司办理相关事务;

5、资金监管及贷款申请:买方支付首期款到按揭银行资金监管账号(一般是原贷款银行,如果换其他银行会多出一些费用),买方及担保公司与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及相关文件(一大堆,都没看清楚,只是忙着签名),买方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银行同意贷款后出具贷款承诺书给买方(一般银行直接通知担保公司),约7~8个工作日左右;

6、赎楼:买方向担保公司支付担保费用后,担保公司向原贷款银行申请赎楼,担保公司向银行出具赎楼担保,进行赎楼及注销抵押登记手续,约5个工作日左右;

7、房屋过户:买方同担保公司去深圳市房地产产权登记中心三楼(金湖文化广场,位于银行汽车站和南方药厂之间)签订(现售)>,递交房产过户申请,担保公司领取回执,需5个工作日;

8、买方同担保公司到领证窗口签署回执缴费领取房产证(记得多复印一些,再见到它时要等全部贷款还清之后啦),担保公司领出新房产证同按揭银行在深圳市房地产产权登记中心作抵押登记,银行把首期款给卖方,新房产证抵押登记后,银行把扣除赎楼贷款后的贷款给卖方,约10个工作日左右;

9、交房:买卖双方办理房屋交接,水、电等过户,买方领钥匙。

二、离婚按揭房可以买卖吗

离婚按揭房不一定可以买卖,还未结清贷款的房子,若已经取得了房产证,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转让。

1、转按揭

即把个人住房出售或转让给第三人,并申请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变更借款期限、变更借款人或变更抵押物的贷款,是按揭中的房屋为简单直接的一种交易方式,流程如下:

(1)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2)买方、卖方、律师方三方签订《转按揭交易安全保证合同》;

(3)买方支付首付款;

(4)卖方的贷款银行书面同意其提前一次性还款,并出具确认函;

(5)买方向贷款银行申请二手房按揭贷款,并提交相关资料;

(6)卖方向买方实际交付房屋;

(7)银行复审通过后放款,向卖方的贷款银行账户划款;

(8)卖方收到款项后,与原贷款银行解除贷款合同和抵押登记,与买方、律师一同办理过户,并将房屋抵押给买方的贷款银行;

(9)买方的贷款银行将首付款支付给卖方。

2、用买方的首付款缴清剩余贷款

即买方将首付款支付给卖方,一般为总成交额的30%至40%,卖方可利用买方的首付款将剩余贷款付清,然后撤销房产的抵押登记,再进行下一步交易。该方式适用于原房主贷款额度较低或所剩贷款数目不大的情况,是当下二手房交易中应用多的方式,具体流程如下:

(1)卖方向贷款银行申请提前还款;

(2)卖方前往贷款银行办理提前还款,并事先在还款账户中存入足额钱款;

(3)卖方在还完款次日到贷款银行办理结清手续;

(4)银行贷后管理出具解押材料;

(5)卖方前往担保公司办理相应手续(原先未签订担保协议的可不去);

(6)卖方前往房屋所在不动产登记解押。

3、利用银行贷款来缴清剩余贷款

若买方不愿意出资帮卖方还清贷款的话,卖方可以选择利用银行贷款来缴清剩余贷款,但前提是得有银行认可的抵押物。如果符合条件,卖方可以通过抵押向银行贷出一定的款项来付清交易房屋的贷款,解除该房产的抵押,后促成交易。

三、离婚后对于没还完贷款的房子,可以转让给另一方吗

离婚房贷未还清经抵押权人同意能过户给女方。未还清房贷的房产离婚时过户给女方,需要向银行出具双方关于房屋产权变更所达成的书面协议;

经银行核查联系担保公司予以担保,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离婚协议、离婚证、房屋产权证到公证处办理析产公证,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更名过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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