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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行贿罪的标准认定

2024-04-20 来源:乌哈旅游

行贿罪未遂的认定标准是: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财物或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行为,主体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法律分析

行贿罪未遂的认定标准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拓展延伸

未遂行贿罪的量刑准则与司法解释

未遂行贿罪的量刑准则与司法解释是指在刑事审判中对未遂行贿罪的犯罪分子进行量刑的标准和司法解释。根据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未遂行贿罪,量刑应综合考虑犯罪的主观恶性、客观危害程度、犯罪的实施行为等因素。一般情况下,未遂行贿罪的量刑较轻,但如果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较高,或者犯罪行为已经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量刑可能会相应增加。司法解释对于未遂行贿罪的量刑准则也提供了具体的指导,以保证刑罚的公正与合理。因此,在刑事审判中,对未遂行贿罪的量刑准则与司法解释的正确运用,对确保法律的公正适用和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未遂行贿罪的认定标准明确,包括侵犯国家工作人员廉洁性、给予财物或名义回扣的行为。对于量刑准则,需综合考虑主观恶性、客观危害程度和实施行为等因素。一般情况下,未遂行贿罪的刑罚较轻,但高主观恶性或造成社会危害者可能增加刑罚。正确运用司法解释,确保公正适用法律与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同时废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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