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人固定资产的核算是指企业购入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为了正确核算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应设置“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
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分为两类:一是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二是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这两种情况在会计处理上有所不同,下面分别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购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这种情况下立将购入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包括买价、支付的包装费、运输费等)作为购入固定资产的原价。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这种情况下应将购入固定资产以及发生的安装费用等均通过“E建工程”科目核算,待安装完毕后再由“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购入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包括买价、支付的包装费、运输费等)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发生的安装费用等,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安装完毕交付验收使用时,按其实际成本(包括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和安装费等)作为固定资产的原价转帐,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进行购入固定资产会计核算时,如购入的是已使用的固定资产,则应按售出单位的固定资产原价,作为固定资产的原价,以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固定资产的净值,其差额作为已提折旧。如实际支付的价款大于售出单位的固定资产原值的,则应以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购入固定资产的原值。
固定资产的成本
固定资产的成本是指企业构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必要的支出。
企业可以通过外购、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和融资租赁等方式取得固定资产。不同取得方式下,固定资产成本的具体构成内容以及其确定方法也不尽相同。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法律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