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抵押时效与贷款时间一致吗
房屋抵押时效与贷款时间不是必须一致。
抵押期限不能小于贷款期限。抵押权相对于被担保的主债权而言,属于从权利。例如,为取得借款而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则借款合同为主合同,抵押合同是从合同,土地抵押合同签订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主合同(借款合同)的履行,因此,土地抵押期限应不小于借款合同的约定期限,否则就失去了抵押的目的。
二、抵押期限与抵押权期限的区别
(一)抵押期限与抵押权期限终了之日不同
抵押期限的终了之日依赖于主合同债的届满期。因主合同债的届满期已经合同约定,所以房地产抵押期限是确定的。后者的终了之日依附于主合同债的消灭。因主合同债的消灭之日往往与合同约定的债的履行期限不符,所以房地产抵押期限是不确定的。
(二)抵押权期限是抵押权的有效期限
在该期限内行使抵押权可产生优先就抵押物变现所得受偿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两年内行使抵押权均可实现优先受偿的法律后果。
(三)抵押期限是行政登记机关强行规定的期限
等同于主债权的履行期限。抵押期限是行政机关强制要求的,不能消灭抵押权。
我们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也就是说,在登记部门登记的抵押期限对抵押权的存续并无法律效力,抵押权并不因抵押期限过期而消灭。如果债权行主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无论登记的抵押期限是否过期,债权行都可行使抵押权,直至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
我们可以了解到房屋抵押时效与贷款时间不是必须一致。 该内容由 文永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