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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求偿权民法典规定是什么?

2024-04-03 来源:乌哈旅游

《民法典》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求偿权的范围和条件。债权人可以代替债务人行使与债权相关的权利,以保证自己的到期债权得到实现。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包括保险事故由第三者造成、保险人有赔偿义务以及保险人给付赔偿金。保险人在赔偿范围内代替被保险人行使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这些规定对于民事权利的行使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法律分析

一、债权人代位求偿权《民法典》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代为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在日常生活当中,现在很多人对于自己的民事权利是非常关注的。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民事权利在行使的时候,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在这里给大家介绍了一下《民法典》当中代位求偿权的规定。

结语

代位求偿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未行使债权或相关权利而影响到期债权实现时,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并由债务人负担必要费用。保险法中也规定了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损失后可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注意遵守法律规定,以保障自己的民事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第二十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第十五条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或者加入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公布。其他条约、协定的公布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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