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关于进入合租房内盗窃的行为是否属于“入户盗窃”,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构成入户盗窃。理由是“入户盗窃”中的“户”的范围应限于具有家庭生活的功能与相对隔离的场所。本案中合租房内居住的王某和邓某是陌生人,无亲属关系,尽管每个人租住的一室可以单独上锁,但合租房内的过道、客厅等都是与他人共用的,属于集体活动场所,不特定的外人受其他承租人邀请也可进出该套房,故不能算作刑法意义上的“户”。
第二种观点认为:构成入户盗窃。被害人王某虽与郑某合租一套房屋,有公用面积,但亦有自己独立的生活起居空间,并非集体活动场所。并且王某与邓某合租了近两年,长期租住已经构成事实上的家庭生活和私人生活,与外界和他人相对隔离。故应进入合租房内盗窃的行为应认定为“入户”盗窃。并且随着城市的发展,类似被害人这种情况的合租模式较为普遍,如不认定为“入户”,则不利于打击犯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