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学校设立时,必须建立较为健全的内部组织管理机构,如要有与学校教学任务相应的教研室、总务处、校长办公室等教学和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要有章程,章程的具体内容,应当有本单位的名称、举办者、办学宗旨、教育教学的主要任务、管理体制及机构设置包括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等、教职工和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以及章程的修改程序等事项。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四项条件是设立所有学校的共同的基本的条件。由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种类多种多样,举办者除了上述必备的四项基本条件外,还需要具备和达到所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相应的设置标准和条件。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仅要具备基本设立条件,而且要依法办理设立审批等手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各级各类,其履行审批手续也要按相应的级别层次到相应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