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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身份权利保护可以参照哪部分的法律

2024-04-10 来源:乌哈旅游

民法典规定,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条: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一、身份权有哪些特征

身份权具有如下特征:

1、身份权以人格的独立和平等为前提。古代社会,身份权曾盛极一时,家长权与夫权是其典型代表。家长对子女的绝对支配,丈夫对妻子的人身支配,这都使得古代的身份权具有严重的人身依附性,体现了人格的不独立和不平等。而现代社会,基于人格独立、平等和尊严基础上的人格权制度日渐昌盛,个人逐渐摆脱了封建的身份关系的束缚和家族权的支配而具有了独立、平等的人格。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现代社会新型的身份权。

2、内容上权利与义务交融,身份权虽称之为权利,其实处于一个过渡阶段,是边缘形态的权利。如亲权中的抚育子女权,其实这即是父母的权利,也是父母的义务。

3、身份权一般基于一定的亲属关系而产生,由自然人专属享有。如亲权基于父母子女关系产生,配偶权基于夫妻关系产生等等。

4、身份权的主要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和荣誉权等。

二、身份权包括哪些内容

身份权包括荣誉权、亲权、亲属权和配偶权,它具有自身显著的特点,即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并不得转让,不得由他人代为行使;身份权具有权利、义务集合性(尤其是亲权等权利),这点在下面将谈到。

关于荣誉权的性质,学者间存在着争议,有学者认为荣誉权应归于人格权的范畴,我们认为荣誉权属于身份权。荣誉权的内容是荣誉利益,而这种荣誉利益应当属于身份利益,不同于人格利益,故不属于人格权范畴。荣誉利益源于荣誉,而荣誉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通过表彰而授予公民、法人的称号,它是特定人的一种身份,不是一般人享有的;荣誉权可以被依法剥夺,这点也是不同于人格权,当授予荣誉的一方发现被授予荣誉一方不再具有荣誉的先进性时,可依法剥夺之。

关于亲权、亲属权、配偶权,传统民法统称为亲属权,并与继承权并列。我们认为,应当依照亲属关系的不同,即父母子女关系、配偶关系、其他亲属关系的不同将亲属权分为亲权、配偶权,亲属权,这样,有利于在理论上研究和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前已述及,亲权、亲属权、配偶权具有权利、义务复合性,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必须确为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继承权分别包含三项权利之中,如配偶权本身就包含配偶间的相互继承权,亲权、亲属权亦是如此,我们认为,不宜再将继承权与亲权、亲属权、配偶权并列,应将其成为三项权利的子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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