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是正确的。
身体权主要是指自然人身体在法律上所获得的保障权利。既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也包括对身体的有限的支配权和相对的自由权。
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是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是绝对权,是对世权。法律保障民事主体的生命、健康、自由,也要求其他民事主体对相关权利予以尊重。需要明确的是,即使是权利主体也不得对自己的生命、健康权利进行损害。权利主体与他人之间达成损害自己生命、健康的协议,均不产生法律效力。
特定情况下,法律允许自然人在一定限度内对自己的身体进行处分。这种处分不能对生命、健康权利产生实质影响。
身体权与健康权之间的关系,一直以来都存在争议。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二者之间关系紧密。身体是健康权的基础,健康权的损失直接影响着身体权。法律上对二者进行区分在于健康权纠纷在实践中大量存在,已经形成一套严密的法律标准,在法律处理时与其他身体权形成了明显的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第一千零五条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