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的孩子送养需要遵循程序和条件。只有经过领养程序,才能将孩子合法送给他人。送养人可以是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或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但要注意,生父母必须确实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而不是随意送养。未婚期间意外怀孕,不愿自己抚养又不愿拖累父母的情况是不符合送养条件的。
法律分析
需要满足一定的程序和条件才可以。对于拥有的孩子的抚养权之后,就需要做到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一般情况下把孩子直接送给其他人是不合法的,必须要经过领养的程序才属于合法。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在这一条中,提到了“生父母”,但是也要注意它的限定条件是确实“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而不是随便多生了几个女儿,想把女儿送人再生儿子的;更不是未婚期间意外怀孕,无法自己抚养又不愿拖累自己父母从而将孩子“转送”他人收养的那些状况。
拓展延伸
抚养权争议:保护孩子的利益与身份认同的平衡
抚养权争议涉及到保护孩子的利益与维护其身份认同之间的平衡。在这种争议中,法院会努力权衡各方的权益,以确保孩子能够在稳定和有爱的环境中成长。抚养权的决定应基于孩子的最佳利益原则,考虑到他们的身心发展和福祉。同时,法院也会尊重孩子的身份认同,尽量避免让孩子成为别人的孩子。因此,抚养权争议的解决方案应该是综合考虑各方的权益,确保孩子能够保持与双亲的联系,并且在身份认同上得到尊重和保护。这样的平衡有助于孩子健康成长,并维护他们的权益和幸福。
结语
在抚养权争议中,法院需要平衡保护孩子利益和维护其身份认同。决定抚养权应以孩子的最佳利益为基础,考虑身心发展和福祉。同时,尊重孩子的身份认同,避免让其成为别人的孩子。解决方案应综合考虑各方权益,保持孩子与双亲的联系,尊重和保护身份认同。这样的平衡有助于孩子健康成长,维护其权益和幸福。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第三条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第四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